辅导:论法律术语的特征及翻译原则
【摘要】本文在分析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和差异的基础上,提出要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语言的特点和译语的语言习惯,法律内涵要与原文一致。此外,应适当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关键词]法律术语;特点;翻译原则;精确的
一.导言
中国的对外交往与日俱增,随之而来的法律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一切法律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督。因此,国内外法律法规的翻译需求空正在蓬勃发展。然而,由于法律翻译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一些法律法规的翻译没有在词汇层面尽可能地体现法律文体与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点的翻译随处可见。此外,原文中的同一个法律概念在译文中用许多不同的法律术语来表达是很常见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英译,有时会把著作权的“侵权”翻译成“偏见”(如第12条)或“侵权”(如第48条)。鉴于此,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特点的基础上探索其翻译的出路。
二、法律术语的特点
法律词汇是法律的要素之一,由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组成。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词语”[1](p42)。法律术语为法律领域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法律术语的来源也很多,有的是由常用词转化而来,有的是从古代法律中沿用至今,有的是从外国法律文献中移植而来,有的是在法律事物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般来说,法律术语有以下特点。
1.话里的意思明显是专业的。
文中有些词被称为法律术语,有些学者,如杜金庞德,把这些词称为法律的核心词[2](P79)。虽然数量不多,但使用频率高,地位稳定,具有“法人”、“无行为能力人”、“被告”、“禁止反言”等法律语言的特征。它们只出现在法律文体中,使法律文体与文学作品、科技作品、新闻报道等其他文体有很大区别。
2.词义是排他的。
每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含义必须是单一的、固定的。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对它都必须有相同的解释。不仅法律术语要求意义单一,由国家通用语言转化而来的法律词汇也必须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有些民族常用词属于一词多义,但其中一个意义在法律语境中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这种法律词汇也被称为人造法律术语[3]。例如,“转让”在法律语境中意味着“权利或财产的转移”,但在日常用语中并不意味着“任务”。“行为”是指法律上的契约,而不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3.词义保守,权威。
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使用旧的法律术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点的表现。有些词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已经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体中,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仍然保持着原来的含义。英语中的古体法律词继承自古英语和中古英语,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来自法语、拉丁语等外来词和少量希腊语,如“诉讼”、“证词”。还有一些来源于古英语,如由here-、there-和hereunder = under it,= of that,where for = for上述原因)组成的复合词,用来表示一定的意思。中国法律的古体词,如“刑”“降”等,主要是文言词。这些文言词语所表达的东西,经过历史过程,仍然存在于现实社会中,它们“作为人类法律文化而传承”[4](p75)。
4.表达严谨
法律有时用几个同义词或近义词来表达一个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述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概念更加严谨准确,尽可能避免歧义和遗漏。如“诈骗”、“盗窃”、“容留”、“引诱”。英语文本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ve and except”、“null and void”、“goods and slades”等。
3.“准确”是法律术语翻译的首要原则。
中国学术界在其他体裁的翻译理论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比如文学作品和科技作品。然而,对非常正式的法律文体的翻译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文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翻译需要适合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是“准确”,但对“准确”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可能地再现原文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达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会给译文读者造成误解和混乱,保持了法律文本的语言特色。然而,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着不同法律体系导致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翻译文本难以准确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作者认为,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的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译文是可以与原文保持一致的。
1.翻译必须符合法律语言的特点。
目的语的语言必须反映目的语法律语言的特点。中文法律文体的词汇表达简洁易懂。有些汉语词汇在法律文体和日常语境中没有区别,但其英语对等词可能具有明显的文体特征,因此翻译成法律英语必须体现法律英语的特点。比如有些法律法规把“but”翻译成“but”或“however”,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翻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文体的“provided that”。同样的“和”应该翻译成“另外”而不是“也”。英文法律文本中的“children”一词不应简单翻译为“儿童”,而可根据上下文翻译为“未成年人”。
此外,一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中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民族共同意义,甚至与民族共同意义大相径庭。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它们的法律意义。比如,“委托人”不能简单地翻译成“当事人”,而应该翻译成“当事人”,因为“委托人”指的是“与某一法律事实直接相关的人或者诉讼活动中的原告、被告”[5]。“异议”应该翻译成“反对”而不是“异议”,因为法律语境中的“异议”是指不服从法律决定的行为。
2.译文必须符合目标文本的词汇表达习惯。
译文的选词和表达形式必须符合目的语的表达习惯。只有译文符合译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像原文一样在译语读者面前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翻译: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职务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任职或者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金、分红、补贴、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如果将译文中加下划线的部分翻译成古体词“there”,译文不仅更加简洁明了,还能充分体现法律文体的保守性和权威性,更贴近法律英语文本的语言特点。至于英文法律原文中同义词或近义词的翻译,由于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并不是每一个英文同义词或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同义词都有其对应的中文对等词汇,所以不必翻译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6](p61)。《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125章)第27条。香港法例第212章)将“对任何儿童或少年负有监护、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翻译为“对儿童或少年负有监护、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7](第73页)。在英文文本中,“保管,收费或照顾”一起使用。这种表达方式受到了不成文法的影响,不仅使法律条文表达严谨,也使法律的适用范围更广。他们的中文译名“保管、看护、照料”虽然真实地反映了原文的内容,但这几个词的含义有部分重叠,没有严格的法律区分,也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因而显得累赘、累赘。如果把这三个词的意思组合起来翻译成“监护”或“照顾”,会更符合中国法律文本的简明性。相反,有些法律概念在中文中很简洁,但在翻译成法律英语时,却需要几个同义词或近义词来体现法律英语复杂严谨的特点。在法律翻译实践过程中,译者有时会忽略这一因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八款的翻译:未经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将“lease”翻译成“rent”不遵循英语法律文本的表达习惯,因为“lease and lend”是用法律英语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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