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公司在说他们是外资办事处,他们不能签订合约,请问什么样的外资公司才可签订劳动合同?
各位律师:
您好! 我是一家外资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员工(暂叫作A,总公司在法国,但我们隶属于香港分公司),我是2006年8月进入这家公司。在以前我们签的合同是与A公司(也就是说乙方的名称是A公司),但去年7月份我们重签了一份合同,乙方的名称是另一外服公司(暂叫作B,合同上面有盖A公司的章)里面谈到我们是B外服公司派到A公司,但工资还是A公司发放。
如今A公司想让我们继续跟人力资源公司续约。但因为其中有些条件我们不能接受,我想请问如果我们不签订新的合约,我们是否可以拿到赔偿?如有,是多少?多谢!(因在这之前有听说这种情况等同于炒人)
另有一点,就是公司在说他们是外资办事处,他们不能签订合约,请问什么样的外资公司才可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上B公司与你们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办事处签订合同也可以的法律责任由分公司或者总公司承担。如果继续签订合同,是跟A公司签订,还是与B公司签订呢?你们应当主张跟A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其只同意与B公司签订,则你们可以不同意,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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