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给,应如何计算?
各位律师:
在单位约定条款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有一职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如果需要给,应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依据此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各位律师:
在单位约定条款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有一职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如果需要给,应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依据此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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