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抓司法考试成法律执业者准入“首道关”

严抓司法考试成法律执业者准入“首道关”,第1张

严抓司法考试成法律执业者准入“首道关”,第2张

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台湾省居民可以报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和实施不言而喻,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时代变了,现在已经很少有人提国家律师资格考试了。随着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它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文字的细微变化,折射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所经历的巨大变化。
1986年,只有第一次报考律师资格考试的律师,在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中,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雪峰第一个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他清楚地记得,1986年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时,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中具备律师从业资格的人员。
两年后,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举行,彭雪枫注意到,报考范围扩大了:这次考试明确规定,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仍处于探索阶段。考试的形式和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中。”彭雪峰回忆道。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在跌跌撞撞的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截止到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已经举办了12届,参加考试的人数达数百万人,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约14万人。
司法考试为国家的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的法律人才带来了变革,也注定了它将在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大有作为。
2002年3月30-31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范围内举行,这是我国司法改革深化的迫切需要。
“90年代中后期,社会上开始出现统一司法考试的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回忆道。
2001年夏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了紧锣密鼓的改革。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首批法官和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随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当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2001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随即,中国司法考试的职能机构——国家司法考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
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初任法官考试统一为司法考试后,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所带来的变化,注定将对我国现代法制产生巨大冲击。
2007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29.4万余人,参考人数26万余人;2008年,考生总数超过37万,创历史新高
。随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逐步完善和考试标准的提高,国家司法考试为国家选拔合格法律人才的作用日益显现。彭雪枫一直庆幸自己见证了这段历史。
2007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29.4万余人,参考人数26万余人。共有5.8万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考生总数超过37万,创历史新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首次规定,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项政策调整的实施,将与司法机关招录应届毕业生的现行用人制度相衔接,有助于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短缺和断档问题。
同时,为方便港澳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自2005年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和考场,举办国家司法考试;自2008年起,台湾省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这项政策的出台,为台湾省的律师创造了很多更多的工作机会,也让台商在台湾省选择了更多值得信赖的律师。”台湾省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评论道。
目前,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围绕解决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加大了司法考试扩大报考范围和放宽报名资格条件的政策力度。
在2006年1008个县(市、区)的基础上,2007年新增司法考试放宽学历条件的地区,政策放宽的地区达到1115个县(市、区)。
自2008年起,中部六省243个县(区、市)中符合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98个县(区)被增加为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资格的地区,从而使全国放宽报名资格的地方达到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
2008年8月14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修订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考生在资格条件和考试合格标准方面采取适当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
“与2001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报名条件,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或者非法学专业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而不是以前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说。
目前,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潘剑锋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为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包括法律专业知识所要求的从事法律职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在解决政法队伍人才短缺、保证政法机关招录人员质量、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潘剑锋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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