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知识:企业设置之法律风险
在企业设立过程中,除了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交的配套法律文件外,还需要投资者之间签订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以确定和规范企业未来的经营。与法律条文相比,这些法律文件更符合公司的需求,更详细地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为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提供了契机。
一、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是投资人签订的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所有投资人权利义务的协议。设立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未设立公司时发生的费用等。因为设立协议主要解决的是出资人的出资问题,所以通常称为出资协议。
1。缺乏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设立实践中,投资人很少关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问题,或者说缺乏书面设立协议。由于投资者之间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权利义务边界模糊,当公司设立活动与预期结果相违背时,发生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大。而且,由于投资者放弃了明确划分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将始终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
2。公司设立协议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投资人来说都是违约行为,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况下,设立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原因可以根据设立协议来确定;投资人的违约行为可以根据设立协议判断;违约方的责任可以根据设立协议确定。
当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也是存在的。实践中,公司设立协议约定的事项偶有违法,协议条款有的个别无效,有的可能影响公司设立2。
3。设立协议的保密条款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很多关于未来公司的数据和信息都是不保密的,按照投资方之间的君子协定是无法完全解决保密问题的。设立协议中应明确保密条款,特别是对于拥有特定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或特殊经营方式或服务理念的公司,应订立保密协议。
对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应延至公司成立后。一是防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利用其股东身份损害公司利益;二是防止股东利用公司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4。股东之间缺乏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利益的所有者,可以了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但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利益因出资额不同而不同。当股东所知道的商业信息能够获得远远大于其出资的利益时,就有必要限制股东滥用商业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为员工设定行为准则。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和经理的基本义务,但对股东行为的限制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来完成,包括设立协议和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在实践中,对股东缺乏约束最常见的法律风险是竞业禁止。此外,公司股东与公司投资同行业,与公司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当公司有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时,这种法律风险就更加突出。
二。公司章程与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是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
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认为公司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册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很多公司章程只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导致其公司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章程建立可行的自治机制,导致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当公司与股东发生纠纷,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纠纷时,公司章程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废纸。
1。公司章程应根据公司的需要设定
规范。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2)公司对管理事项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范。
(3)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关于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也有可操作的规定。
(4)对公司的异常情况有相关明确的操作规定。
(5)符合公司特殊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两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是67%和33%,公司章程仍然规定“普通事项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特殊事项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本质上就是部分股东根本没有决策权。
在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最直接的标准。当公司章程缺乏相关规定时,这些纠纷的处理将充满不确定性,其结果必然是通过长期诉讼对公司经营造成致命打击。
2。章程的法律特征
章程是指记载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结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的基本文件。公司的组织和运作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费用、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等。
(3)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用凭证;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该事项对公司对外经营活动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及相关方有效。
3。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
法律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规定了比较原则,但在实际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强。公司自己的章程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细化这些原则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股东结构复杂的公司,由于缺乏良好的公司章程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很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br/】关于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在看法律风险的时候,首先是公司章程中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要了解公司是否建立了操作办法。一般来说,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在股东或董事发生矛盾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是一种比较容易弥补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也需要考察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比如规定“董事会经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过决议”。一旦出现争议,很容易不同意“1/2以上董事”是指“全体董事的1/2”还是“出席会议的董事的1/2”。比如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的通知,只规定通知时间还不够,通知义务由谁承担,通知的方式。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也有法律风险。
与出资条款相关的法律风险;以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延伸到一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资产,如股权、债权、商标权等。为了确定这笔投资的估值,公司法规定要进行评估。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股东委托评估机构的权利也可能会有争议。
由于公司法允许股东最多出资2年,投资公司最多可以出资5年。出资发生纠纷的概率高于一次性出资。另外,如果各股东出资不是按照最终出资比例进行的,因为实际出资与约定出资不一致,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出资比例行使权利,没有约定的话很容易产生纠纷。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其出资不能分割,也不能分期缴纳,只能一次性出资,其他股东可以分期出资。两年内公司利润的分配只能看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股东大会决议条款相关的法律风险;公司法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列出了若干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只是一般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随着公司的发展,股东大会决议条款安排不当的法律风险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增加。
与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力划分相关的法律风险;如何协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值得关注。而且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往往会导致两个机构之间的纠纷,公司章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划分两个机构的权限。而很多公司章程只是简单地沿用公司法的规定,只是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法定章程决定方面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上述法律只是为公司章程提供了选择的范围,并没有明文规定。如果章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必然存在法律风险。
因公司章程产生的纠纷,无疑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应该说章程的法律风险是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