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劳动赔偿金,还有可不可以申请补足加班费?
你好,谢志民律师:
我在一家工厂从2007年9月进去参加工作(计时工)(劳动合同11月份才签定,之前试用期为一个月,期限为一年),后2008年11月份又续订了合同(期限至2009年11月份),但2009年4月份我与公司协商提前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也同意了。现就是有个疑问:公司给我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在劳动局备案,社会保险金也没有帮我缴纳,每天上班12个小时,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每月只能自己向部门主管请假才能休息两天。象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劳动赔偿金,还有可不可以申请补足加班费?
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社会保险,并以此理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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