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郭毅律师:
我企业在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聘用一名工人,签订了在此期间的试用期协议。2008年9月份该职工提出辞职,虽后他又到仲裁机构告我们要求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期限从2008年2月到2008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期的双倍工资。请问我企业应该支付吗?有法律依据吗?
位律师回复
若未签劳动合同的话,则你单位确实很被动,但未必没有机会。详情可来电咨询专业律师或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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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应该支付吗,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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