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第1张

诉讼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案件由什么级别的法院,什么地区的法院进行受理审判。对于管辖的问题,必须有一套实施规定以及相应的原则。这样,当事人才可以在选择法院的时候,不浪费时间,也能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那么,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律图的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以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

(一)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例如,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经常居住地的变化、法院辖区的变化,这些都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二)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注意: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2、海事法院: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是以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来确定的。这和军事法院确定管辖是不同的。

综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的具体解读,从上文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需要遵循两大原则:管辖恒定原则和专门法院管辖原则。其中,专门法院管辖主要有三种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这种一般和特殊的原则确定,有利于更完善地解决管辖问题。当然如何让管辖更有利于诉讼,就需要咨询你的代理律师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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