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律师,你好,现在公司发出这样的通知,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2009年2月28日律师,你好,现在公司发出这样的通知,他们这样做合法吗?,第1张

通知
为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现对年假制度修改如下:
1、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员,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起休假天数多余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5、 职工工龄就《职工带薪年就休假条例》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2009年2月28日
律师,你好现在公司发出这样的通知,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位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指定的制度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一致,不一致的是无效的,而且也必须经过职工大会的通过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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