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是否可以要求2008年12月的工资按正式的1800元以上计算并要补偿这两个月的社保?
各位律师:
您们好!
我于2008年10月应聘于一家私人公司做财务,面试时已经说清楚我只有10年实际财务管理操作经验,因个人时间问题,没有考取会计资格证书。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至1400元,转正1800元以上并购买保险。从2008年10月27日开始正式上班,2008年10月的几天和11月份工资按1200的标准计算在一起并已经领取,12月份工资还未结算,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2009年1月9日,行政经理通知我因公司财务调整,人员变动而不再需要我这一岗位,叫我交接走人。在试用期间没有证明我没有能力或不适合这一工作岗位,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一个月工资吗,另外我是否可以要求2008年12月的工资按正式的1800元以上计算并要补偿这两个月的社保
一、你10月27日开始上班,试用期二个月,那么12月也处在试用期,所以你要求以1800元计算是很难成立的。
二、试用期单位也应为员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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