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没有任何资产的分公司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对吗,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位律师:
我于94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07年底企业因改制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30元)而后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对吗?是不是应该申请破产呢?
在08年一月至今我们一直在企业留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也一直没有按照当地最低标准工资支付我们的劳动报酬,现在企业在重组把所有资产划归总公司后,由没有任何资产的分公司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对吗?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考虑到原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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