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第1张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第2张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而且有法律责任和信用行为风险。
(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广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等。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第二,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
第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可能损失、可预期损失确定其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或者1年以内,例如在工程保险中。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三、财产保险的种类
我国习惯上将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大类,与此相适应,财产保险也被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运输工具保险。
4.货物运输保险。
5,工程保险。
6.特殊风险保险。
7.农业保险。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等,
(三)信用、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该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该保险承保的也是信用风险。具体地说,它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常用的险种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在于: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是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常用险种,
凡是投保人所有,或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员负责的财产,都可以列人投保财产范围,
(一)可保财产
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
(二)特约可保财产
这类财产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予以特约承保的财产;二是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增收保险费方可承保的财产。如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等;后者主要是为了满足部分行业的特殊需要,如铁路、桥梁、堤堰、码头等。
(三)不可保财产
一般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承保财产的原因有:
第一,这些财产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如土地、矿藏等;
第二,这些财产缺乏评估价值的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如票证、文件、技术资料等;
第三,承保这些财产会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
第四,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险建筑;
第五,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领取执照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畜禽类应投保养殖业保险等。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一)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保险责任。
一般均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1)火灾。
具备三个条件:①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火灾保险责任。还有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同样不属于火灾保险责任。如当烘箱烘烤食物时,因变压线圈着火燃烧并殃及其他物品时,就构成了保险中的火灾。保险人对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仅包括对被烧毁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等损失的赔偿。
(2)爆炸。
锅炉爆裂不属于爆炸事故。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或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爆炸责任,如电子管、热水瓶、轮胎破裂等。
(3)雷击。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例如陨石坠落、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坠落、吊车、行车、起重机在运,行时发生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都属于保险责任。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亦视同空中运行物坠落责任,保险人可以先行予以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但对于建筑物本身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的损失,又称“三停”损失。停电、停水、停气损失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的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而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电、供水、供气的设备。公共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设备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三停”则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②仅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③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制品和在库晶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赔偿。
(6)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①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遭受的意外损失。②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③发生火灾时隔断火道,将未着火的保险房屋拆毁造成的损失。④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标的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7)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责,
现举例如下:①邻居发生火灾,根据保险财产可燃性能以及当时风力、风向、与燃烧处所的距离等情况,如果确有波及可能性时,对抢运保险财产以及事后搬回原处的费用,可以负责。②保险财产因抗洪抢险而搬运,事后原堆存地点又确被洪水所淹,其搬走和搬回的费用都可负责。③抢救保险财产搬运至最安全地点的临时存仓租金,包括“以船代仓”的租费,可以负责。但在危险状态清除后应及时搬回,否则对延期存仓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负。④对因施救保险财产造成的施救工具的损坏、灭火器材的消耗以及直接用于施救的其他物资消耗可以负责,但不包括各种器材装备的折旧费用,也不包括公安消防队救火时所损坏的消防器械及消耗的燃料、灭火剂等。⑤被抢救出的保险财产临时堆存、摊晒、整理、监护等合理费用及因整理需要临时搭盖简易货棚的工时费用,可以负责。⑥为使受损保险财产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如整理分档或改包装以及包装费用等可以负责。⑦洪灾后,为整理保险财产而支付清理淤泥的合理费用,可以负责。但其清淤范围应限保险财产本身,洪灾后为了交通及环境卫生等需要清除淤泥的费用,不应负责。⑧经保险人同意,需请外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受损保险财产进行技术鉴定、检验、估价所开支的鉴定、检验、估价费用,可以负责。⑨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雇员参加施救、整理受损保险财产的人工费用,一般也可以负责。⑩因索赔纠纷引起的诉讼,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可以负责。
2.附加责任。
盗抢保险,雪灾、冰凌保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雹灾保险,水暖管爆裂保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等。
(二)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企业财产综合险将“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基本险条款则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免除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财产综合险仍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露堆财产因上述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除外不保。
1.保险责任。
(1)暴雨。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大雨。
(2)洪水。但对于那些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正常年份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等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则在洪水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外。
(3)台风。
(4)暴风。
(5)龙卷风。
(6)飓风。
(7)雪灾。
(8)雹灾。
(9)冰凌。
(10)泥石流。
(11)崖崩。
(12)突发性滑坡。
(13)地面突然塌陷。
但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等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以及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等损失,则被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14)火山爆发。
2.附加责任。
例如,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险、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
3.其他责任。
(1)水箱、水管爆裂责任保险。
(2)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责任保险。
它又称“污染责任保险”。
三、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除外责任中不包括由一般工作人员的疏忽行为、违反操作安全规程所致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如变质、霉烂、受潮等,或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均属非意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如政府部门对保险标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等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1.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本身因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1.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确定方式有:①按照账面原值确定。
②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
③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④按其他方式确定,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确定其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账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3.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
六、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
影响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有:
(一)投保险种
财险有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和一切险四个险种。
(二)房屋的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分为钢骨结构、砖石结构、木结构等不同种类。
(三)使用性质
使用性质分为工业、仓储、普通三大类。
(四)地理位置
自然灾害的危害相差很大。
(五)周围环境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七)历史损失数据
(八)市场竞争因素
七、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1.现金或重置赔偿方式。
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二是保险人承担恢复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即通常所说的重置赔偿方式。
保险人的支付赔偿金额的方式也有不同。
(1)对于建筑物的赔偿。需要修复或重建建筑物。赔偿金额中应扣除改进和改善部分的费用,同时还要扣除原建筑物的折旧。
(2)对于机器设备的赔偿。如果能修复,保险赔偿应是修复费用扣除折旧。
(3)对于生产企业产品的赔偿。包含的生产成本,但不包括产品的销售利润。
(4)对于商业企业销售商品遭受损失的赔偿。支付给供货商的商品批发价。
(5)对于增值税的赔偿。
2.恢复原状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的赔偿方式。通常也称为重置受损保险财产。
保险人选择以重置方式履行赔偿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险人难以就赔偿款和被保险人协商达成一致,而重置方式所需费用又比被保险人主张的赔偿款少得多。二是保险人怀疑造成保险财产受损的真正原因,或怀疑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过于巨大时,但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有故意或欺诈行为。三是保险财产损失较轻,用重置方式赔偿受损财产比较快捷方便且节约费用。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
1.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计算。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是按账面原值投保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固定资产按原值加成投保或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其他赔偿规定。
2.流动资产、存货的赔偿金额计算。
(1)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
(2)部分损失。
3.工业企业存货的赔偿计算。
(1)原材料的赔偿处理。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库存的原材料才予以负责赔偿。二是要分清受损企业对库存材料是按实际成本核算还是按计划成本核算,对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理赔时还要考虑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
(2)产成品的赔偿处理。这部分财产的理赔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企业在产成品科目中有可能包括不合格产成品。
②如果发现有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尚未发出的产成品已开出发票并收到贷款,并已将提货凭证交付购货单位,而购货单位未及时提走的产成品部分,由于其所有权已经转让,不属于企业的存货,因此赔付时注意要将这部分扣除。
③包装物的赔偿处理。
④低值易耗品的赔偿处理。
(3)委托加工物资的赔付处理。
(4)自制半成品的赔偿处理。
(5)生产成本(在产品)的赔偿处理。
(6)待摊费用的赔偿处理。
4.商业企业库存商品的赔偿计算。
(1)库存商品。
(2)委托代销商品。
(3)加工商品。
(4)出租商品。
(5)商品进销差价。
5.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偿计算。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应适用比例分摊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分别以各项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额。
6.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计算。该项费用损失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赔偿,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施救费用的赔偿也应按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三)其他赔偿注意事项
1.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2.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获得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该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
3.重复保险赔偿方式。
4.保险财产的残值赔偿处理。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一)适用范围
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财产及私人企业的财产不适用本保险。
1.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①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②存放于室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2.特约承保的家庭财产。①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上述财产。②存放在院内、室内的非动力农机具、农用工具。③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特约财产在投保时需保险双方明确财产归属、类别、数量等情况,
3.不可承保的家庭财产。①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及制品、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②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币、字画、书籍、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③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④用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⑤违章建筑以及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⑥不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其他家庭财产。
4.承保时值得注意的问题。①应区分直接承保财产和特约承保财产,并注意对它们采用不同的承保方式。②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与室内财产应分开承保,因为二者的赔偿方式不同。③对于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应分项确定保险金额。
(二)保险责任
由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
1.除外的事故、原因。
2.除外的损失、费用。
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②地震及其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③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④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⑤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⑥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⑦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金额
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被保险人也可以合并计算这些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五)赔偿处理
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但是,如有约定,保险人对房屋的损失仍采取比例分摊方式进行赔偿。
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的合理施救以及保护费用的赔偿金额,亦以不超过该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一)保险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保险人用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
(二)保险储金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储金=保险金额X储金率
储金率=银行利率÷保险费率
银行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X(1—代扣利息税率)
(三)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任一保险年度,如果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当年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下一保险年度开始时自动恢复原保险责任。
三、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
家庭财产保险还有多种附加险,盗抢险是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在3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房屋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3.因无明显盗窃痕迹,或窗外钩物行为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赔偿处理
1.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3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物仍未查获,方可办理索赔手续。
3.保险人赔偿盗抢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如果被保险人愿意收回被迫回的保险标的,必须退还已领取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4.保险人按该附加保险规定进行赔偿处理时,要扣除绝对免赔额。
第四节机器损坏保险
一、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机器损坏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人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二、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一律按照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二)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
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以及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
(三)停机退费的规定
在机器损坏保险中,锅炉、发电机等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的时间(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损失后的修理),保险人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一般的退费标准如下:
连续停工:3个月-5个月,退费15%;
6个月-8个月,退费25%;
9个月-11个月,退费35%;
12个月,退费50%。
停机退费的计算公式是:
应退保险费=保险金额X年度费率X按规定应退还的比例(8—10)
[例2]某企业投保机器损坏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其中发电机组保额5000元,年度费率1%。因大修理造成停机6个月,则保险人应退保险费为:
5000X1%X25%=1250(元)
三、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
机器损坏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人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如果机器损坏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保险标的必须是已投保财产保险的机器设备及装置。
四、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这些人为因素造成损失在确定责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该行为必须是非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钻头、钻杆、刀具、印刻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瓷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体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各种易损、易耗品。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6.火灾、爆炸。
7.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8.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9.机动车碰撞。
10.水箱、水管爆裂。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
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保险单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六、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
如果单独投保机器损坏保险,其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机器损坏保险也可以签发3年或5年的长期保单,但保险费的计算仍以年费率为基础。
如设备2004年2月1日从国外起运,3月1日到达目的地,安装期为2个月,再投保机器损坏保险1年。各自保险期限如下:
2004年2月1日-3月1日为货运险保险期限;
2004年3月1日-5月1日为安工险保险期限;
2004年5月1日-2005年4月30日为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
七、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八、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一台设备或一条生产线为一个风险单位的,因此,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是根据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来确定的。
九、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机器的赔偿金额可用现金进行支付,也可以用重置方式换置受损机器,还可以用修理的方式赔偿受损机器。
(二)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1.修理费用的赔偿。
赔偿金额=修理费用—残值—免赔额
2.受损零部件的赔偿。
可不扣除折旧,但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对更换零部件产生的加班费、夜班费、公假日工作的费用以及速递邮寄费等额外费用也可赔偿。但对机器进行技术改造、变更或彻底检修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
3.全部损失的赔偿。
赔偿金额=实际价值—免赔额—残值(8—12)
第五节利润损失保险
一、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
它必须依附于财产保险的基础上,而且所承保的风险必须与财产保险一致,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的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提供补偿。
二、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
1.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2.被保险人必须在足额投保财产保险并附加“恢复基础赔偿条款”的基础上,投保利润损失保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3.利润损失保险赔偿的只是投保企业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跟随性(FOllow)”特征:利润损失赔偿的前提是发生了财产保险项下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已确认了保险责任,利润损失保险才承担责任。
通常,要求将财产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安排在同一家保险公司。
三、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
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维持费用损失。归纳起来,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四类:第一,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第二,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第三,工资;第四,审计师费用。
(一)利润损失保险的相关概念
毛利润是指已扣减生产成本,但仍未扣净所有支出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在保险业务中,通常有两种计算毛利润的方法:一是“加”法,即指企业净利润加上各种可保险的维持费用(也称固定费用)。二是“减”法,即采用下列计算毛利润的公式:
毛利润=营业额+年终库存—上年库存—特定营业费用(8-13)
上述式中的特定的营业费用(也称生产费用)包括原材料采购费、消耗性物料、生产工人工资、制造费、包装费、运输费、取暖费等。
(3)毛利润率。毛利润率是指发生在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毛利润占营业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毛利润率=毛利率/营业额*100%(8-14)
2,营业额与标准营业额。
营业额=生产费用+维持费用+净利润(8—15)
标准营业额是指与赔偿期相应的上年度同期的营业额,即上年度可比的营业额。
采用灾前几个月的营业额为标准营业额的方法,
3.营业额减少。这是指正常的标准营业额减去赔偿期内非正常营业额的差额。
(二)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赔偿期间标准营业额和非正常营业额的差额乘以毛利润率就是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用公式表示为:
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X毛利润率(8—16)
[例3]某企业于2004年1月1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2003年该企业的毛利润率为30%。该企业于2004年7月1日发生火灾,需6个月才能恢复,赔偿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标准营业额按上年同期(即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营业额500000元,赔偿期的营业额为300000元。
代入公式(8—16)计算:
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500000—300000)X30%=印000(元)
在实务中,计算毛利润损失时,还要考虑生产发展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即将标准营业额加上营业增长因素的百分比才能得到“应有的营业额”。如果标准营业额是估算了营业发展趋势及通货膨胀因素的,则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标准营业额=标准营业额X(1+营业额增长率+通货膨胀率)?
(8—17)
如上例,约定一年后营业增长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8%。
代人公式(8—17)计算:
营业额=500000X118%=590000(元)
再代人公式(8—16)计算:
毛利润损失=(590000—300000)X30%=87000(元)
(三)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
为了避免或减少营业中断的损失而额外支出的费用。
1.这些费用的支出在主观上是为了避免或减少营业损失,是为了缩短营业中断时间。
2.这些增加的费用不能超过一定的“经济限度”,即不能超过赔偿期挽回的营业额与毛利润率的乘积。用公式表示为:
经济限度=赔偿期营业额X毛利润率(8—18)
(四)工资
由于工资属于可变费用,如投保人不提出投保工资,可以不保。要求投保的话,可以不另行单列而计人毛利润中一起投保;也可以应投保人要求,以一定时期的工资总额作为保险金额承保。
(五)审计师费用
审计师费用可作为利润损失保险的一个单独项目投保,投保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
四、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害保险单中的不足额部分。②损害发生时财产价值与其重置价值之间的差额。③在损害已经发生后,未报告的存货的贬值。④由于档案单证的灭失,无法收回损害前的贸易的欠款。⑤由于损害的后果破坏了合同而遭致的罚款、损害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⑥除上述第五条之外第三者的索赔。⑦信誉的损失。⑧利润损失保险所允许的必须的有关准备索赔费用,但为索赔而委请的职业性会计师费用除外。⑨有关保险索赔的诉讼范围。⑩移去残损物资的费用。但迅速清除残损以求营业早日恢复而增加的工作费用予以赔偿。
五、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
赔偿期是从受灾后开始计算,可为3个月至12个月或更长时间。
而赔偿期则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
六、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企业上年度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加上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为基础计算的,也就是按照本年度预期的毛利润额来确定,
七、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
利润损失保险的费率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和步骤确定:
1.以承保的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
2.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的标准费率进行增减。
3.加上各种附加险及扩展责任的费率。
4.根据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加费或减费。
5.根据赔偿期的长短进行调整。
八、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确定保险责任
1.利润损失保险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所占有或指定的场所。
2.营业中断必须是必要的。
3.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
4.物质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若营业中断延续到保险期满后,对于超过保险期限的利润损失也给予赔偿。
(二)确定实际赔偿期
实际赔偿期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约定的赔偿期,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对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小于应保的毛利润时,要采取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
采取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
4.不足额保险的赔偿计算的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利润损失—所保固定费用的节余部分)X保险金额/全年毛利润额(8—19)
[例4]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附加利润损失险,保险金额240000元,约定赔偿期为6个月。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营业额下降到300000元,标准营业额为500000元,上年毛利润率为20%,在赔偿期内挽回的营业额为100000元,因租房增加租金40000元,固定费用节余3000元,全年毛利润为300000元。保险赔款的计算如下:
代人公式(8—16)计算:
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500000—300000)X20%=40000(元)
代人公式(8—18)计算:
经济限度=100000X20%=20000(元)
因为40000(元)>20000(元)
所以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20000(元)
固定费用节余=3000(元)?
代人公式(8—13)计算:
毛利润损失=40000+20000—3000=57000(元)
代人公式(8—19)计算:
因为该企业为不足额投保,所以:
实际赔款=57000X(2400001300000)=45600(元)
如果该企业在投保利润损失时,还根据本年度的生产趋势和通货膨胀率对营业额和毛利润指标作出了适当调整。例如,估计该年的营业额比上年增长10%,通货膨胀率为8%,保险人应赔偿的因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是:
因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500000x118%—300000)x20%=58000(元)
如果该企业在投保利润损失时,在保险单中约定了免赔天数20天,则保险人应赔偿的因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是:
因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500000x118%—300000)x20%X(160/180)=5155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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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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